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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通辽市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
| 2009-9-10 | |||||||||
|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关于印发通辽市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试行)》(通人职〔2005〕1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09年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农牧民职称评审的范围、名称、申报条件、程序及证书发放等项工作仍按(通人职〔2005〕117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学历证书丢失的人员,可由原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书丢失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人员的学历证书材料须加盖旗县人事局的审核章。 三、高级、中级要求各旗县市区务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初级人员的评审及备案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 四、根据我市农村牧区的实际情况,给各旗县市区下达农牧民职称申报数(分配表附后)。 五、注意事项及提交材料 1、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内容要真实,有关数据要准确,字迹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附页。 2、须提交农牧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办理高、中、初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一份。 3、学历、进修(培训)、获奖证书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报市里的复印件要加盖旗县人事部门公章。 六、市人才交流中心对申报高、中级的评审材料要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有关原件退回。 七、评审表、证书等有关费用由市里解决,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市 人 事 局:0475—8212617 市人才交流中心:0475—8253090 附件:2009年全市农牧民职称申报参考数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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