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闻中心 >> 站内动态 >>正文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2010-4-22 | |||||||||
|
通辽市人事局文件 通人办[2010]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市各院校: 人事档案管理是政府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管理制度逐步健全,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事档案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本人携带档案、转档程序不规范以及个人滞留档案等,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长期保存在个人手中导致档案破损、遗失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为此,结合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际,凡滞留在个人或单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务于2010年6月底前转入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改制企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亦实行归口管理。 二、根据机构职能,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下列单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和市直属各单位以及外地驻市各单位;原隶属市直管辖已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含股份制、民有民营企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管理大中专院校未就业的各类毕业生(含师范类)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管理与调转程序。 (一)档案传递必须通过机要机构或由专职人员送取,不得由本人或他人携带。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考录工作人员,招考机构查验应聘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薄等资料已能够证明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故在报名等非政审环节,人才交流中心不负责提供人事档案。政审环节需调取人事档案的,用人单位凭有效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人事档案转出必须出具调档函等有效手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考录人员调档的,需凭单位调档函和编制通知单复印件办理调档手续;各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由当地政府所属人事部门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调档函,科尔沁区的要同时出具编制通知单复印件;考研、升学人员由学校出具调档函;调往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人员由调往地县级以上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调档函;师范类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凭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档函调档(本市需同时出具编制通知单复印件);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市直企业凭企业调档函、各旗县市区企业凭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调档,科尔沁区的要同时出具编制通知单复印件。 (四)个人要求携带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的或单位无合法手续调档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随意借阅或复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其相关材料;任何个人无权查阅或借用本人或他人档案。有关部门确需查阅、摘录个人人事档案内容的,须提供合法手续。 五、凡应当归口管理而未向有管理权的人才交流机构移交的人事档案,政府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不为其办理流动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调转、档案工资工龄认定、出国(出境)审查、人事档案转递以及相关的职业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加强规范化管理,科学、严谨地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借阅、调转等工作,使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二○一○年 |
|||||||||
|
|||||||||